东南网11月1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经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修订。
一是提高自行采购的标准。将目录内金额起点和目录外限额标准统一提高至50万元,提升小额零星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便利性和规范性。
二是将公开标准数额标准由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扩大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主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
三是与网上超市品目有效衔接。对部分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进行细化调整,与网上超市品目匹配,充分发挥网上超市灵活便捷、价格透明的优势。
四是落实采购主体责任。体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要求,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强化采购人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