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后应当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孩子,这是近日出台的《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规定,该《办法》提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为到本行政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为外出务工人员留在本行政区域创业就业给予支持。支持用工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外来务工人员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走访排查等方式,及时登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定期予以更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进行汇总、复核,并同时将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办法》规定,父母外出后应当定期与受委托监护人、农村留守儿童就读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每月至少二次电话或者视频联系农村留守儿童,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农村留守儿童。受委托监护人应当妥善安排农村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定期与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就读学校或者幼儿园沟通联系。
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未妥善安排好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办法》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就读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对其抚养、生活、身心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其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委托监护人变化情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心理等情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同时,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师生关爱志愿服务团队,倡导教师利用节假日走访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必要的关爱。
推动县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免费或者优惠开展专业培训及农村留守儿童的随访、报告、儿童状况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