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29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死亡或者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在对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中认为,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认定、评估和退出机制,是实施动态管理,避免“重申报、轻保护”,确保真正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传承的关键。因此,初步审查报告建议,建立代表性项目退出名录的机制,增加对自然消亡的代表性项目批准退出名录的规定;建立评估机制,增加对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的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