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昨日,《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并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意见稿,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其他施工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其他施工手续,擅自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改造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20%以下罚款。
既有建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临街一侧阳台的,阳台应当封闭。封闭阳台超出栏板(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建筑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设置,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应当安装不影响城市美观的防盗防护设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导则要求。违反该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外立面实施改造的,空调室外机、落水管、冷凝水管等外露设施、设备应当隐蔽设计或者采取遮蔽措施。建筑外立面已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将空调室外机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不影响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室外机。空调冷凝水应当有组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未将空调室外机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