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关N、N+1、2N这样的表述。那么,这些表述都是什么意思呢?今天文件将从法律的角度,解读“N”,“N+1”,“2N”代表的含义。
N是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常说的N,即代表了核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工作年限。如果劳动者在公司做了 N 年,那么在离职时公司应该支付 N 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其中,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N的情况
一、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五、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N+1
N+1中的“+1”是指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也被大家俗称“待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失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N+1的情况
用人单位依照以下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另外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N
2N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按照N计算2倍补偿金,就是2 N。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2N的情况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律说法:
以上就是不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的,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