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社APP-掌上福州8月4日讯 (记者 张铁国)3日记者从市经信委获悉,对于2018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我市经信、财政部门将进行资金奖励,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最高可获奖150万元。
市经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称,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根据项目分类,其奖励标准为: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度节能量每节约一吨标准煤给予奖励300元,封顶150万元;节能应用示范项目,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节能100吨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可测定的效果或效益给予奖励,按投资额30-1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1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20万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项目,其产品扩大再生产达到条件的,按投资额100万元的以上给予奖励1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项目资金奖励封顶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绿色发展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对县级成立节能机构的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省级验收的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为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其它能力建设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给予奖励5-10万元。
根据规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奖励。